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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作者:     来源:集团总部     日期:15/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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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8月6日发布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的司法解释,就民间借贷的界定、民间借贷的效力、民间借贷利率的限制等作出法律规定,让民间借贷从“灰色空间”向“阳光地带”迈出了很大一步,现就相关规定作如下解读,仅供参考。

一、企业间的部分借贷获得合法身份

根据《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第十一条“ 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企业之间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而相互拆借资金,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可以得到司法保护,但所借款项、资金必须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

二、非法集资引发的民间借贷案件实行“先刑后民”

根据《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之规定,对于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民间借贷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待案件的刑事部分处理完毕再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民事部分的处理。

三、五种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四、p2p网贷平台法律责任的明确

借贷双方通过p2p网贷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则不承担担保责任。

但如果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根据出借人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判决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

五、民间借贷的利率与利息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部分,法院予以保护;年利率超过36%部分,法院不予支持,已经履行支付的还能要求出借人返还;年利率超过24%不超过36%部分,属于自然债务,出借人不能要求法院判决支付,借款人已经履行支付的,不能要求返还。

逾期利率有约定按约定,没约定按借款利率计算,但都不能超过年利率24%;逾期利率跟借款利率都没约定的,借款发生逾期的,出借人可以按年利率6%主张利息。

六、关于《规定》适用的时间问题

《规定》于2015年9月1日生效,根据相关法理原则,本人认为2015年9月1日生效是指9月1日以后法院审理判决的民间借贷案件都适用该《规定》,包括借贷行为9月1日之前发生9月1日之后起诉的,以及9月1日之前立案,9月1日之后审理判决的案件都适用该《规定》。

以上解读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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